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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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州市安铨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交付丰田汉兰达汽车(车架号LVGEN56AXGG134291,发动机号:W438309)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原件、车辆合格证原件、一次性证书原件、三包证书原件、使用说明书原件、点烟器; 二、被告广州市安铨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偿未上牌的损失,标准按每月2500元,从2017年4月19日起计算至交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原件、车辆合格证原件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广州市安铨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猎特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豪娜 人民陪审员 李满友 人民陪审员 谭洁明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黄远果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