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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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于2014年6月21日签订的关于洛阳市西工区九都路17号房产的《租赁合同》; 二、***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房屋租金130万元; 三、南通德盛硅酸盐制品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1718718.75元; 五、驳回***对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洛阳支队的诉讼请求; 六、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南通德盛硅酸盐制品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6800元,保全费5000元,总计51800元,由***负担20720元,***、南通德盛硅酸盐制品有限公司负担310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1-15 |
发布日期 | 2020-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