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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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9)苏0903民初6522号民事判决; 二、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土方款774222.13元,并承担以工程款3608291.66元为基数,自2014年10月1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408099.2元(还款数额已分段计算),及以774222.13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盐城沃华置业有限公司在欠付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501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00011元。由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4000元,***负担8601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7011元,由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3800元,***负担11321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2-26 |
| 发布日期 | 2020-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