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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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21400元及利息损失(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北京喜相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喜相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应给付款项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三、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5元、公告费260元,由***、北京喜相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喜相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69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由***负担403元(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26 |
发布日期 | 2020-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