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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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 中国蓝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西安尹凯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法院 |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西安尹凯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侵犯第384949号“蓝星”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西安尹凯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损失15000元; 三、驳回原告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蓝星公司已预交),由原告蓝星公司负担250元,被告尹凯峰公司负担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2 |
发布日期 | 2020-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