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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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舟山市新诚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林孟波与被告舟山市新诚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停车位合同》于2020年9月14日解除; 二、被告舟山市新诚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林孟波购停车位款113820元并支付自2020年9月24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 三、驳回原告林孟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收取1350元,由被告舟山市新诚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7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