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罗卡芙家纺有限公司 陕西海孚家春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西安彩虹电器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秋林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所欠原告浙江罗卡芙家纺有限公司的销售款411539.53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所欠原告浙江罗卡芙家纺有限公司的销售款所产生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均以411539.53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本判决生效后,被告陕西海孚家春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被告***所欠原告浙江罗卡芙家纺有限公司的销售款411539.53元及违约金的支付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四、驳回原告浙江罗卡芙家纺有限公司要求被告西安秋林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给付责任的诉讼请求; 五、驳回原告浙江罗卡芙家纺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7606元,公告费690元,原告浙江罗卡芙家纺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106元,由被告***承担8190元,与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针对诉讼费及公告费中的8190元,被告陕西海孚家春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24 |
| 发布日期 | 2020-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