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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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花都恒通客运发展有限公司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医院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20000元给原告***; 二、被告广州花都恒通客运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55148元给原告***;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79元(原告预交1979元),由原告***负担85元,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心支公司负担1298元,被告广州花都恒通客运发展有限公司负担59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