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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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贷款本金15740.39元及利息、复利(利息、复利以年利率24%标准,自2016年8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欠款之日);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支付律师费700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28元,减半收取414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31 |
发布日期 | 2020-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