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州市永胜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广州市永胜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和《委托经营管理合同》于2019年7月31日解除。 二、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市永胜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8000元及该款利息(从2018年5月9日起至2018年8月8日止按年利率22%计算,从2018年8月9日起至2019年5月29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19年5月3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 三、被告***对被告广州市永胜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32元,由被告广州市永胜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潘 锋 人民陪审员 陶茂娟 人民陪审员 易美红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荣耀 法庭记录文柴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