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延寿县人和粮油贸易有限公司 益海嘉里(密山)粮油工业有限公司 虎林市森林米业集团有限公司 秦皇岛金海食品工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延寿县人和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虎林市森林米业有限公司米糠款1660459元,并自2018年4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给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2019年8月20日;自2019年8月21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给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货款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虎林市森林米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744元由延寿县人和粮油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17 |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