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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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市分公司 山西新泰保险公估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权责任纠纷 |
法院 | 岚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郭亮春郭×12000元。 二、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25516元。 案件受理费563元,减半收取计281.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市分公司负担2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负担219元,由原告郭亮春郭×1负担37.5元。 以上执行项目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直接打到原告郭亮春郭×1卡号为62305230300********×××的银行卡中。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02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