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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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6661.61元;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西藏踢踢实业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11元,由原告***、***、***、***、***、***、***负担543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负担196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24 |
发布日期 | 2020-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