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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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分行本金328326.2元及利息29851.05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分行支付逾期利息(以328326.2元为基数,年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上一年12月授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0%,自2020年10月1日计算起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 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分行在被告***、***未完全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所涉债务的范围内,对被告***所有的位于鹤壁市淇滨区新城区福汇小区1区51号楼304(东2单元3层东2户)房产(不动产权证号:20160001887)享有抵押权,并就抵押物的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72元,减半收取计333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13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