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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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41987.5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8元,减半为32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被告应负担之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交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58元,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26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