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昆山市神龙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归还原告昆山市神龙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元,支付罚息(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8日起,按照月利率20‰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借款本金之日为止),支付律师费289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被告***在本案起诉之后向原告偿付款项110000元,在折抵上述律师费、罚息后,如有剩余的再行与借款本金进行抵充。)

二、被告***、***、***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其向原告昆山市神龙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代偿上述款项后有权向被告***行使追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50元,申请财产保全费352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135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账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裁判日期 2018-12-21
发布日期 202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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