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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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排除妨害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2019)苏0585民初672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及案件受理费部分; 二、撤销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2019)苏0585民初672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三、苏州共能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怡球金属资源再生(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测绘费3万元; 四、驳回怡球金属资源再生(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260元,由怡球金属资源再生(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2-18 |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