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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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太仓国联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太仓国联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违约金30934.9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原告***、***共同确认的银行账户(户名***,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上海宝山罗泾支行,账号62×××89)。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2元,减半收取计461元,由原告***、***负担143元,被告太仓国联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18元。原告同意其预交案件受理费中的剩余部分318元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8-18 |
发布日期 | 2020-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