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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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宜兴市锅炉辅机仪表厂 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宜兴市新万事达建材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 江苏钢友冶金机械轧辊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宜兴市锅炉辅机仪表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67.977564万元及利息28727.16元,并承担逾期罚息和复利(逾期罚息以767.977564万元为基数,复利以28727.16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4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年期贷款基础利率增加2.1%再加收50%计算,每六个月为一期进行调整)。 二、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有权以宜兴市锅炉辅机仪表厂提供抵押的坐落于宜兴市张渚镇五洞村,宜房房权证张渚字第**、国用(2008)字第××号的不动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分别在抵押登记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有权以***、***提供抵押的坐落于宜兴市宜城街道锦绣四村6幢304室宜房权房权证房权证字第**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登记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有权以宜兴市锅炉辅机仪表厂提供抵押的位于宜兴市张渚镇宜兴市锅炉仪表厂内的桥式单梁起重机5T*22.5M2台、桥式单梁起重机10T*22.5M5台、桥式双梁起重机20T*5T*22.5M1台、桥式单梁起重机3T*10M1台、桥式双梁起重机16T*3.2T*21.5M1台、吊钩式A字门式起重机10T*18.5M1台、桥式单梁起重机5T*12M1台、桥式单梁起重机5T*11M1台、桥式单梁起重机5T*11M1台、桥式单梁起重机10T*11M1台、桥式单梁起重机3T*11M1台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登记范围内优先受偿。 五、宜兴市新万事达建材有限公司对宜兴市锅炉辅机仪表厂的上述债务在最高余额528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六、江苏钢友冶金机械轧辊有限公司对宜兴市锅炉辅机仪表厂的上述债务在最高余额5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七、***、***对宜兴市锅炉辅机仪表厂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八、驳回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7003.5元(已减半收取),由锅炉仪表厂、万事达公司、钢友公司、***、***共同负担。(其中万事达公司负担25440元、钢友公司负担24091元,原告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0-02-19 |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