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丹阳瑞美福运输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鲁0305执3455号 杨国庆、蒋须仁、丹阳瑞美福运输有限公司: 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立案执行的杨国庆与蒋须仁、丹阳瑞美福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扣除被执行人应负担执行费437元,申请执行人杨国庆实现执行案款35767元。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立案执行的杨国庆与蒋须仁、丹阳瑞美福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本院(2019)鲁0305民初3533号民事判决书]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