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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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海宁市杭州大自然纸质餐具有限公司 嘉兴市恒辉彩印有限公司 平湖市永康印刷厂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平湖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浙0482执85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嘉兴市恒辉彩印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陶建红。 被执行人:海宁市杭州大自然纸质餐具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月松。 本院在执行嘉兴市恒辉彩印有限公司与海宁市杭州大自然纸质餐具有限公司(2020)浙0482执851号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海宁市杭州大自然纸质餐具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失信决定书。在执行过程,经本院调查,海宁市人民法院已经启动对被执行人海宁市杭州大自然纸质餐具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程序,申请执行人嘉兴市恒辉彩印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书面表示,现要求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 终结(2020)浙0482执851号案件的执行。 因撤销申请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限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朱洪潮 人民陪审员 朱照庚 人民陪审员 戴 瑛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朱 贤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