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体地产仪征有限公司 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体地产仪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1546765.89元及利息(利息以998089.3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274338.29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274338.29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中体地产仪征有限公司的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9914元,由原告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3899元(已交纳),由被告中体地产仪征有限公司负担16015元,被告负担的部分原告已垫付,由被告中体地产仪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1601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5590元,由反诉原告中体地产仪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9914元,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28 |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