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0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天府新区支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天府新区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原告***、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20,000元;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原告***、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48,801.25元;

三、驳回原告***、原告***、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11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058元。由原告***、原告***、原告***负担1,000元,被告***负担1,058元。此款已由原告***、原告***、原告***垫付,被告***在兑现本判决款项时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一并支付给原告原告***、原告***、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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