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执行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12-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官支行
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程分理处
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县花官营业所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花官分理处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其他执行
法院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刘振芳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花官分理处6228411340012540815账户存款71837.48元(实际控制金额115.48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县花官营业所62×××14账户存款71837.48元(实际控制金额104.68元)、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官支行905031400016200211082,0账户存款71837.48元(实际控制金额91.50元)、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程分理处905031430016200199861,0账户存款71837.48元(实际控制金额57.93元)。冻结期限一年。

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若逾期未提出申请,将自行承担相应后果;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冻结被执行人刘振芳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花官分理处6228411340012540815账户存款71837.48元(实际控制金额115.48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县花官营业所62×××14账户存款71837.48元(实际控制金额104.68元)、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官支行905031400016200211082,0账户存款71837.48元(实际控制金额91.50元)、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程分理处905031430016200199861,0账户存款71837.48元(实际控制金额57.93元)。冻结期限一年。

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若逾期未提出申请,将自行承担相应后果;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2020-10-17
发布日期 202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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