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执行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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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官支行 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程分理处 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县花官营业所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花官分理处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执行 |
法院 |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执行人刘振芳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花官分理处6228411340012540815账户存款71837.48元(实际控制金额115.48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县花官营业所62×××14账户存款71837.48元(实际控制金额104.68元)、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官支行905031400016200211082,0账户存款71837.48元(实际控制金额91.50元)、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程分理处905031430016200199861,0账户存款71837.48元(实际控制金额57.93元)。冻结期限一年。 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若逾期未提出申请,将自行承担相应后果;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冻结被执行人刘振芳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花官分理处6228411340012540815账户存款71837.48元(实际控制金额115.48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县花官营业所62×××14账户存款71837.48元(实际控制金额104.68元)、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官支行905031400016200211082,0账户存款71837.48元(实际控制金额91.50元)、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程分理处905031430016200199861,0账户存款71837.48元(实际控制金额57.93元)。冻结期限一年。 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若逾期未提出申请,将自行承担相应后果;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0-10-17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