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晋江美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晋江市顺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反诉被告)晋江美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晋江市顺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书》及两份《合同补充协议书》于2020年1月10日解除; 二、被告(反诉原告)晋江市顺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反诉被告)晋江美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款项3万元; 三、驳回原告晋江美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反诉原告晋江市顺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512元,由原告晋江美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694元,被告晋江市顺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1818元。反诉受理费3307元,减半收取1653.5元,由反诉原告晋江市顺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1108.5元,反诉被告晋江美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5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30 |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