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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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鼎进源商贸有限公司 安徽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 安徽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建工合肥建材有限公司 合肥垒泉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2019)皖0122民初384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安徽鼎进源商贸有限公司宝马车补偿款71840元;安徽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支付安徽鼎进源商贸有限公司货款本金982260元,并自2019年8月28日起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款清之日止; 二、撤销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2019)皖0122民初384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四项,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安徽鼎进源商贸有限公司货款本金378440.42元,利息1054567元,并自2019年9月1日起以378440.42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继续计算利息至款清之日止;驳回安徽鼎进源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安徽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安徽鼎进源商贸有限公司混凝土货款378840.4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46993元(暂计算至2018年8月31日,后自2018年9月1日起,以378440.42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付至款清之日止); 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安徽鼎进源商贸有限公司利息款1007573.89元; 五、驳回安徽鼎进源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7892元,减半收取1394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946元,由安徽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承担10725元,由***承担822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0071元,由安徽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承担6917元,由安徽鼎进源商贸有限公司承担1315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0-15 |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