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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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90万元及利息(以本金39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

二、反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反诉原告***交付占用资金2488188.2元及利息(以本金2488188.2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5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

三、上述判决第一项与第二项相抵后,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411811.8元及利息(以本金1411811.8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

四、被告丰城容国置业有限公司、江西容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项、第三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反诉原告***其他反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7977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84770元,由原告***负担50723元,被告***、丰城容国置业公司、丰城容国环保工程公司、***负担34047元;本案由反诉原告***预交的反诉案件受理费50640元,由反诉原告***负担41128元,反诉被告***负担951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发布日期 202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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