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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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90万元及利息(以本金39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 二、反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反诉原告***交付占用资金2488188.2元及利息(以本金2488188.2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5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 三、上述判决第一项与第二项相抵后,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411811.8元及利息(以本金1411811.8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 四、被告丰城容国置业有限公司、江西容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项、第三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反诉原告***其他反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7977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84770元,由原告***负担50723元,被告***、丰城容国置业公司、丰城容国环保工程公司、***负担34047元;本案由反诉原告***预交的反诉案件受理费50640元,由反诉原告***负担41128元,反诉被告***负担951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4-02 |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