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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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洛阳龙羽宜电有限公司 洛阳格锐实业有限公司 登封市恒利煤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变更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2020)豫0327民初312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为:洛阳龙羽宜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登封市恒利煤业有限公司煤款2537507.49元(4267507.49元-173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以2537507.49元为本金,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3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止)。 二、维持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2020)豫0327民初312号民事判决的第二、四项; 三、撤销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2020)豫0327民初312号民事判决的第三项; 四、驳回登封市恒利煤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19232元,由登封市恒利煤业有限公司负担15000元,由洛阳龙羽宜电有限公司负担423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8-06 |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