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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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牟县城关分理处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共计七万零一百五十五元九角(上述款项在裁判文书生效后可转入***指定账户,户名:***,账号62×××72,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牟县城关分理处);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垫付医疗费四千八百元(上述款项在裁判文书生效后可转入***指定账户,户名:***,账号62×××32,开户行:河南省中牟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雁鸣湖支行);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告***缴纳的案件受理费856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785元,由原告***负担71元。被告***缴纳的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将交费凭证交至本院查验。 |
裁判日期 | 2020-09-18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