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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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永嘉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永嘉(漳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福建永嘉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漳浦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永嘉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物业服务费2611.5元、能源费1175.23元,共计3786.73元; 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永商业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以每月应交纳物业费数额的80%为基数,从逾期之日起至相应物业服务费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违约金; 三、驳回福建永嘉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18 |
发布日期 | 2020-0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