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丰都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偿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丰都支行欠款本金28701.97元并支付截止2020年8月1日的利息(含复利)3254.31元;共计31956.28元;

二、***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支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丰都支行自2020年8月2日起至全部本息偿清时止的利息及复利(利息以尚欠的本金28701.97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复利以应付未付的利息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按月计算);

三、驳回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丰都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8元,减半收取259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垫付,被告在履行本判决书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1-19
发布日期 202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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