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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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公司 |
类型 | 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福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一次性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10000元(开户行:福安农村信用联社;账号:62×××92;用户名:***); 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三者商业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一次性赔偿***各项经济损失92409.19元(开户行:福安农村信用联社;账号:62×××92;用户名:***); 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三者商业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一次性返还***垫付款8400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榕城支行;账号:62×××12;用户名:***);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29.3元,减半收取计2214.65元,由***负担214.65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公司负担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向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