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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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东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惠东县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前进路支行 广州市天河区富馈建材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2018)粤1323民初6562号民事判决第二判项; 二、撤销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2018)粤1323民初6562号民事判决第三判项; 三、变更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2018)粤1323民初6562号民事判决第一判项为:上诉人广东东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上诉人广州市天河区富馈建材商行一次性支付货款7721286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7721286元为本金,在2017年9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四、驳回上诉人广州市天河区富馈建材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上诉人广东东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负担按照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87544.9元,由上诉人广东东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上诉人广州市天河区富馈建材商行一、二审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部分,在执行过程中,由上诉人广东东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径行向上诉人广州市天河区富馈建材商行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2-26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