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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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0万元并偿付相应利息(含逾期利息、复利,截至2019年10月20日的利息为97633.87元、逾期利息为27540元、复利为8833.33元,2019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复利均按罚息年利率12.15%计算); 二、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本案债权对被告***、***张家港市的不动产(张房权证乐字第××号)的变价款在抵押登记的债权数额204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应对被告***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03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3403元,由被告***、***负担,两被告负担部分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交纳至本院。逾期不交,本院将移交执行部门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上诉人最迟应在上述法律规定的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逾期未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