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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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上海说侠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江苏鼎鑫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仓储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江苏鼎鑫国际物流有限公司6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保全费635元,合计128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该院(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