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知情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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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华杭制浆造纸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张家港仁恒环保装备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股东知情权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2019)桂0127民初289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2019)桂0127民初289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驳回被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一审法院或者与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广西华杭制浆造纸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0元,被上诉人***负担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广西华杭制浆造纸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0元,被上诉人***负担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7-01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