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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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建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安徽建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凤阳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9)皖1126民初159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9)皖1126民初159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安徽建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工程款及保证金71791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71791元为本金,从2019年4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80.50元,由***、***负担9560元,安徽建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520.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980元,由***、***负担8385元,安徽建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159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