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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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18123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218123元的利息(自2019年3月5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千分之六计算)。

三、被告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14元,邮寄送达费160元,由被告***、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朱雪荣

人民陪审员阿不都卡得尔·阿不里米提

人民陪审员赵登元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张慧霞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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