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12-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赵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继续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石家庄市藁城区瑞星化工有限公司住宅楼(不动产权证号:1013116694)房产一处。

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让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裁判日期 2020-12-11
发布日期 202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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