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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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赵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继续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石家庄市藁城区瑞星化工有限公司住宅楼(不动产权证号:1013116694)房产一处。 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让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12-11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