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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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易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信宜市恒業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智远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南省易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99,500.17元及利息(利息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8年10月3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支付时应扣除被告河南省易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已缴纳的该449,500.17元工程款的税金、管理费、涉及的投标费等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1元,减半收取计1,501元,由原告***负担357元,被告***、河南省易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14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8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