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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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凯东支行 洛阳市耀森商贸有限公司 洛阳红石商贸有限公司 洛阳伟木商贸有限公司 洛阳伯尼特食品有限公司 洛阳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洛阳鼎润实业有限公司 洛阳金牡丹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洛阳鼎润实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凯东支行借款本金21846790.36元、利息398914.36元、罚息及复利2782735.61元,共计25028440.33元(计算至2019年10月21日,并从2019年10月22日起以21846790.3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4612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被告洛阳鼎润实业有限公司自2019年10月22日起以所欠利息398914.3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46125%向原告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凯东支行支付复利直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 本判决上述第一、二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四、原告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凯东支行对被告洛阳鼎润实业有限公司位于洛阳市孟津县平乐镇,东至工业区渠,南至白马寺,西至东赵地,北至岗下退水渠南的面积为1331.3亩的林权(林权权证号:孟林证字2014第0010号);位于洛阳市孟津县平乐镇,东至常白路,南至养猪场,西至水:孟林证字2014第**6亩的林权(林权权证号:孟林证字2014第0008号);位于洛阳市孟津县,东至平乐镇,南至下黄地,西至下黄地,北至平:孟林证字2014第**(林权权证号:孟林证字2014第0011号)的林权拍卖、变卖、折价的价款在上述借款本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孟林证字2014第**五、本判决第四条执行完毕后不足以清偿原告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凯东支行债权的,由被告洛阳红石商贸有限公司、洛阳市耀森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告洛阳鼎润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剩余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本判决第四条执行完毕后不足以清偿原告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凯东支行债权的,由被告***对被告洛阳鼎润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剩余债务的二分之一(担保本金数额÷全部借款本金数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本判决第四条执行完毕后不足以清偿原告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凯东支行债权的,由被告洛阳伯尼特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告洛阳鼎润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剩余债务的四分之一(担保本金数额÷全部借款本金数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八、本判决第四条执行完毕后不足以清偿原告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凯东支行债权的,由被告洛阳伟木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告洛阳鼎润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剩余债务的四分之一(担保本金数额÷全部借款本金数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九、本判决第四条执行完毕后不足以清偿原告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凯东支行债权的,由被告洛阳金牡丹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洛阳鼎润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剩余债务的四分之一(担保本金数额÷全部借款本金数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十、本判决第四条执行完毕后不足以清偿原告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凯东支行债权的,由被告洛阳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洛阳鼎润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剩余债务的四分之一(担保本金数额÷全部借款本金数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十一、被告洛阳红石商贸有限公司、洛阳市耀森商贸有限公司、洛阳伯尼特食品有限公司、洛阳伟木商贸有限公司、洛阳金牡丹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洛阳鼎润实业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6944元,由被告洛阳鼎润实业有限公司全部负担;被告洛阳红石商贸有限公司、洛阳市耀森商贸有限公司、***、***、***、***在166944元范围内连带负担;被告***在87500元范围内连带负担;被告洛阳伯尼特食品有限公司、***在49950元范围内连带负担;被告洛阳伟木商贸有限公司、***在499578元范围内连带负担;被告洛阳金牡丹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在50300元范围内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28 |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