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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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垫付款1609597.94元,违约金7.92万元(158.4万*5%),共计1688797.94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999元,减半收取10000元,保全费370元,共计1037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5-14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