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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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执行依据为(1999)昌经初字第166号民事判决书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梁永胜 二○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姜竹青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