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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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房山支行 北京市房山城建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市房山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房山支行账号为×××内存款5243446.75元 保全费五千元,申请人已支付。 申请人应于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不申请仲裁的,申请人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申请人未及时申请解除保全的,应当赔偿被保全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 宁 二○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 莹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