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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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携程鑫启源旅游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保险金42241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携程鑫启源旅游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07元,由原告北京携程鑫启源旅游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751元(已交纳),由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担85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鉴定费7500元,由原告北京携程鑫启源旅游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501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至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由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担2490元(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高 亢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高 锦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