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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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定陶康鼎运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63624.85元,被告菏泽市定陶区华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 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县支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50000元; 三、被告日照兴利物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04663.69元;被告莒县宏兴运输队负连带赔偿责任; 四、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0000元; 五、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43元,减半收取1921.5元,由原告***负担384.5元,被告定陶康鼎运输有限公司负担861元,被告日照兴利物流有限公司负担676元。鉴定费7400元,由原告***负担1200元,被告定陶康鼎运输有限公司负担3200元,被告日照兴利物流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7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