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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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宝应东茂电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湖南沪变电力技术有限公司返还购货款68,333元;

二、被告宝应东茂电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湖南沪变电力技术有限公司支付维修、拆除、试验、劳务费,共计30,429.19元;

三、被告宝应东茂电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湖南沪变电力技术有限公司支付管母检测费用10,000元;

四、驳回原告湖南沪变电力技术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939元,由被告宝应东茂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16
发布日期 202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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