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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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北京天昊宏业商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京天昊宏业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偿还租金及营业收入76753.5元; 二、被告北京天昊宏业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支付利息(以76753.5元,自2019年3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0元,由北京天昊宏业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 方 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 茹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2-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