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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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海南佳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汽车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北京汽车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1916.71元及支付自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九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罚息(按《贷款合同》中载明的贷款基本利率5.26%的150%计算); 二、北京汽车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一项所列债权金额限额内对***所有的车牌号为×××、车架号为LKCAA2AD0HC018299、发动机号为H014994-2的车辆折价、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元及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舒 翔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顾 湘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2-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