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邹城矿区金马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江苏红旗电器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变更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2019)鲁0883民初582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邹城金马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江苏红旗电器有限公司货款1355699元及利息(自2017年10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1355699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355699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二、撤销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2019)鲁0883民初5827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 三、驳回江苏红旗电器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14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邹城矿区金马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875元,由江苏红旗电器有限公司负担38元,邹城矿区金马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683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9-30 |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